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8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曲住管规〔2024〕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业务的管理监督。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承办具体提取业务。
第三条 提取条件、额度及提取范围按《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曲住管规〔2024〕1号)执行,提取程序和材料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提取对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以下简称“线上业务”),或到管理部(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业务(以下简称“线下业务”)。
第六条 各管理部(分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起相应时限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取申请,线下业务应现场办结,线上业务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提取情形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职工。
(三)申请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及时告知职工:
1.提取申请不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提取范围和条件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权的。
3.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4.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
5.非住房消费提取个人账户未封存的。
6.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个人账户封存未满6个月的。
7.两次提取间隔时限未满30天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缴存余额被依法冻结的。
9.因提供虚假资料被通报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和退休提取除外)。
10.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提供原件;
(一)在有效期内;
(二)真实完整,与查询结果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各管理部(分中心)应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一)根据材料类别向有关部门或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核实信息真实性。
(二)通过函件、“跨省通办”等方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冻结的金额;非销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第十条 除下列提取业务外,提取资金应划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一)死亡提取,资金划至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二)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提取,资金划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协助法院执行案件扣划公积金,资金划至执行机构对公账户。
(四)涉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提取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提取人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
(二)住房消费提取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三)提取资金划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的,应提供职工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合作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卡。
(四)线上业务已实现人脸识别验证及储蓄卡校验,不需提供身份证及储蓄卡。
第十二条 线下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受托人身份证明。各管理部(分中心)应采取电话、函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相关部门核实委托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一)监护人身份证;
(二)人民法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三)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住房消费提取需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续提取可通过线上渠道“零材料”每月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2.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业务证明材料
1.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证明材料,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的无自住住房证明材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开具一次无自住住房证明材料,可用于本年度内多次申办提取;
2.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还应提供多子女的户口簿。若户口簿不能证明的,可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等);
3.持有“兴滇惠才卡”“珠源英才卡”的职工,提供人才卡和无房书面承诺书(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填写)即可。
(四)提取金额
1.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提取总额不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2024年限额为24000元/年)。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取限额标准;
2.二孩家庭年度提取总额按当年规定的限额标准上浮25%确定;三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提取总额按当年规定的限额标准上浮50%确定;
3.持有“兴滇惠才卡”“珠源英才卡”的职工,一个自然年度提取金额上限为36000元。
第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2018年(含)之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职工或其配偶为住房所有权人之一。
(三)业务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初次登记日期在2018年(含)之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抵押的,提供抵押机构或不动产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及登记备案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2018年(含)之后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2018年(含)之后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提取金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费用;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2000元/平方米认定提取总额上限。
第十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围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偿还的贷款种类为住房贷款;
2.职工或其配偶为借款(共同借款人)之一。
(三)业务证明材料
1.购房贷款未结清的。
(1)偿还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代扣协议,从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应还的贷款本息,也可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主借款人信用报告;
2.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2018年(含)之后结清贷款的证明、借款人信用报告。
3.借款人通过本人手机银行APP或“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能够现场查询贷款用途、账号、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的,不用提供贷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包含以上要素的查询界面直接扫入电子档案归档。
(四)提取金额
同一笔购房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加装电梯
(一)提取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2.职工或其配偶为住房所有权人之一。
(三)业务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明、主管部门对居住楼栋加装电梯的审批文件、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合同)、每户实际分摊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扣除政府补贴后每户分摊的费用。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次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解聘(离职、辞职)文件证明。账户封存期间,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参缴单位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本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且本人提出销户申请的。填写《曲靖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表》,遵循个人意愿办理。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公积金中心业务合作银行开设的I类储蓄卡及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之一),并填写《个人信用承诺书》。
对继承权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证明材料代办提取业务。
第五章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的通知》(曲住金归字〔2024〕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未替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各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具体材料按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法院执行案件及住房公积金非诉案件协作联动办法的通知》(曲中发联发〔2023〕1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取业务档案包含:身份证明材料、提取证明材料、委托证明材料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电子结算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提取业务档案原则上以电子档案为主,一般情况不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部(分中心)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应设立提取业务受理岗(以下简称“受理岗)、提取业务审核岗(以下简称“审核岗”)、提取业务结算岗(以下简称“结算岗”)。受理岗、审核岗应由不相融岗位人员分别负责。结算岗可由审核岗人员兼任。
(一)受理岗职责
1.审核申请人或受托人的身份和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并严格落实第六条规定;
2.审核相关业务凭证的盖章、签字;
3.对照提取材料准确、高效的将相关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
4.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核岗职责
1.对受理岗审核事项再次确认;
2.对受理岗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3.对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再次确认。
(三)结算岗职责
1.对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
2.负责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偿从事“代办公积金”“代提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各管理部(分中心)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和治理,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的,各管理部(分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按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处理,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对办理提取业务疏于职守或者协助违规提取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转发自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